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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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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衡阳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栏

日期:2024-01-25 23:52:00     作者: 燃煤锅炉

  该公司在陈凡荣未取得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资格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18日开始授权陈凡荣在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上签字,属于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测试报告的行为。

  处以罚款15000元。依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1、已整改完成;2、2018年1月11日网上银行缴款15000元;电子回单凭证。

  衡阳市明愉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以及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案

  该公司在充装气瓶时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同时,该公司自2011年开始使用编号分别为:“明愉XD28-20174” 、“明愉XD28-20318”的气瓶进行充装,在明知充装介质为氧气的无缝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的情况下,至今未申报该两个气瓶的定期检验,致使该两个气瓶超期未检,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于在所充装的气瓶上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2、处以罚款30000元。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1、已责令改正,过期气瓶已检验合格;2、2018年1月19日银行转账30000元,电子回单凭证。

  2017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安装在衡阳市衡祁路富泽大厦的2台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大厦安装的2台电梯,由衡阳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销售,湖南新长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安装,两台电梯于2016年4月23日安装完工。截至2017年3月1日,湖南新长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一台出厂编号为TT15-1427、设备型号为TKJ1050/1.5-JXW 15层站的电梯未进行书面告知。

  1、责令整改;2、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1、已整改完成;2、2017年4月10日银行现金缴款5000元;3、2018年8月20日银行转账5000元,转账凭证。

  2017年11月1日,根据市局特设科交办,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市第二船山实验小学在用的锅炉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锅炉正在加热供气。该锅炉为南雁牌蒸汽锅炉,型号为:WNS1-1.0-Y (Q)。现场检查未发现锅炉的相关检验标志。该校提供了一份检验日期为2005年10月10日的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未能提供该校锅炉的其他相关资料。该校负责人表示,未能按时进行定期检验是由于前任锅炉管理人员离职,交接时锅炉资料、管理及使用锅炉的相关问题未交接清楚。

  1、责令整改;2、罚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已整改完成;2、2017年5月18日银行转账30000元,电子回单凭证;3、2018年6月11日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再次案审,通过同意减免余下罚款2万元。

  衡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湘DXY318出租车)使用不合格的出租车计价器案

  根据群众投诉,衡阳市计量测试中心于2018年5月14日对衡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湘DXY318出租车的计价器进行检定,其标志、外观不合格,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在营运中使用不合格的出租车计价器。

  2017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金山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锅炉和起重机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7年12月5日前改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和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元)。

  1、已申请定期检验,2、于2018 年 4月23日缴清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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