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开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隐私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履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手续。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隐私信息达到10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二)本公告发布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10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8月29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三)报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业务系统”(),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信息报送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未按照《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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